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冶金工贸行业开展粉尘防爆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的通知
晋安办发〔2018〕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办,有关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
为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8]1号)要求,省政府安委办决定在全省冶金工贸行业重点行业领域继续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在冶金工贸行业开展粉尘防爆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推动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防控措施,促进全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安委办成立冶金工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由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安监局副局长王天庆任组长,统一领导全省冶金工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四处,主要负责了解掌握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有关情况。督导组负责督促、推动全省冶金工贸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三、专项整治时间、范围及方法
专项整治时间:3月至11月底。
专项整治范围:所有粉尘涉爆和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
专项整治方法:采取企业自查自改、专家“会诊”和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自查自改阶段(3月至5月底),企业认真对照自查表(见附件3、7)逐项检查,并认真填写自查结果和落实整改情况。专家“会诊”阶段(5月至8月底),市县组织对作业场所30人以下的金属粉尘、木粉尘和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涉爆企业逐一“会诊”检查,并督促企业整改;省局组织对作业场所30人(含)以上粉尘涉爆企业逐一“会诊”检查。执法检查阶段(6月至11月底),市县重点对有附属污水处理系统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有限空间作业开展执法检查;省局重点对钢铁、水泥、造纸和酱腌菜生产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开展执法检查。同时,省市县分别对本级“会诊”检查的粉尘涉爆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四、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共性内容。
1.各市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晋政发〔2018〕1号文件和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的情况;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安全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班组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及演练情况;吸取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情况;开展班组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检查“政府购买服务、专家会诊指导、企业排查治理、部门执法监督”安全监管机制落实情况;重大隐患挂牌制度执行情况。企业执行“班组日查、车间周查、厂月查、集团公司季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重大隐患治理向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重点内容。
1.粉尘涉爆企业。突出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和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的企业。重点整治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等10项重大事故隐患。
2.有限空间作业。重点整治有限空间台账(见附件10)不完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作业审批不严格、专题安全培训不到位、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不符合要求或不会使用、有限空间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依法制定应急预案、违规发包(出租)项目工程等7个方面的隐患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持续开展粉尘防爆和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切实把专项整治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组,紧密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筹划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及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目标、时间、内容及职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密组织,落实责任。企业要严格对照自查表全面排查、及时整改每个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问题,并将自查自改情况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属地安监部门。监管部门对专家“会诊”检查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并逐级明确整改责任人;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督促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限期整改,并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导、认真核查,确保各类隐患整改形成闭环。
(三)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见附件4、8);对问题突出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曝光,形成监管执法威慑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自查不到位、排查不彻底、隐患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要追究企业和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迟缓的市、县(区)要通报批评。
(四)认真汇总,及时上报。各市要将专项整治方案于3月30日前报省冶金工贸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同时,要指定一名专职信息联络员(姓名、联络方式同方案一并上报)及时掌握本市动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收集、汇总、梳理、上报等工作;各市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材料及附件1(电子版),并于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附件1、2、4、5、6、8、9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提交省安监局监管四处(联系人及电话:秦胜利,0351-6819753,电子邮箱:sxajsc@126.com)。
附件5:粉尘作业场所30人及以上金属粉尘、木粉尘、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粉尘企业检查整改情况调度表.doc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yjt.shanxi.gov.cn/web/gwgg/sajjgwgg/yjgm/content/570390a4-6431-40d6-961b-85157ca63a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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