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年6月19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四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川科政〔2025〕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服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文件要求,结合四川实际,起草形成《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五章,31条。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附则。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内容包括办法的制定依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和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定义等。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四川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范围。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共8条。主要明确了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四川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服务中心和管理单位的职责及分工。
第三章,开放共享与对外服务,共11条。对管理单位的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收费及知识产权、平台区域协同建设等方面作了要求。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共4条。规定了评价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方式、考核流程及考核结果的用途,制定了奖励及惩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部门与实施时间。
三、办法亮点
▲实行仪器设备“应入尽入”。除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外,将国有资本、非财政资金、非国有资本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开放共享范围。
▲实行管理单位全覆盖。把在川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包括央企、民营企业、新型事业单位等都纳入管理单位范畴。
▲建立信息共享和前置查重机制。科技厅与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互通机制。管理单位拟使用省级及以下财政资金新购单台(套)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需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中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查重。查重结果作为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
▲鼓励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区域协同。实现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与川渝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省内各级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互联互通;鼓励管理单位充分利用四川省大仪共享平台,为川渝双城经济圈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将这一指标纳入科技厅组织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评分指标体系。
▲加强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实行年度考核,每年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明确了考核结果等级并将考核结果与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奖励等申报指标挂钩,同时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更新和优化配置的依据。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kjt.sc.gov.cn/kjt/zcjd2023/2025/6/27/e9beaf32c6374beb9276dd89b9149cd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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