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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有效期届满的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进行复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晋安办发〔2016〕17号

  省有关部门,有关驻晋中央和省属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晋安办发〔2012〕36号)要求,省政府安委办决定对有效期届满的2012年度命名的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程序

  (一)复审企业根据《山西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自评表》(附件2)进行自评,达到“基本条件”且自评不低于240分(含)的,填写《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附件1),与安全文化建设成果等上报原推荐单位,原推荐单位对复审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省安委办。

  (二)复审上报资料包括:复审表、复审自评表(省安监局网站下载)、安全文化建设总结报告、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及其他反映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视频、图片材料装订成册(附电子版),于6月10日前报送省安委办。复审安全文化建设总结报告要突出企业在评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后,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中的新亮点,取得的新变化及新成效。字数在5千字以内。

  (三)省安委办组织专家对参加复审企业进行抽查,对于复审合格的企业在省安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省安委办下发通知予以确认。复审材料如不及时上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称号。

  二、有关要求

  省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省公司和省属企业的集团公司应继续把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持续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示范企业进行复审时,要将复审自评表作为重要约束指标,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和理论创新、持续改进和交流示范作用发挥等情况,尤其是企业事故情况更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联系人:陈彦林赵仲兵

  地 址: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A座1313室

  邮 编:030021

  电 话:0351-6819723(传真)邮箱:sxzcfgc @126.com

  附件1.山西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doc

   附件2.山西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自评表.doc

   附件3.2012年度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doc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

  

  

  

  

  

  

  

  


原文链接:http://yjt.shanxi.gov.cn/web/aqwh/qywhjs/content/565fc804-3c72-4fb7-a925-a10a70bdc2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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