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
晋应急发〔2020〕250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市能源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省监狱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为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压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操作,决定在全省煤矿实行安全监察专员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组成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矿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担任。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
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在下井带班期间,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安全审核确认;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进行交接,并且双方签字确认;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严禁空岗、脱岗、离岗。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三、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工作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煤矿生产作业的爆破、排放瓦斯、巷道贯通、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具体为:
(一)监督检查相关科室、区队、班组领导等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按规定到岗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未到岗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二)监督检查生产作业关键环节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安全技术措施未制定、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三)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作业验收人员签字确认情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落实的,不得进行生产作业;未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的现场作业,不得进行交接。
(四)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现场指挥和操作情况。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情形的,立即责令停止现场作业。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标准化创建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推动制度落实落地。
(二)对未按照要求建立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煤矿,将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1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yjt.shanxi.gov.cn/web/gwgg/sajjgwgg/mkjg/content/57b5e289-8ed3-41e1-bf70-c6cffd7e4a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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