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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级安全和应急管理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作者:佚名

  晋应急发〔2020〕85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安全和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建设,实现全省培训教师的科学配置与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结合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际,制定了《省级安全和应急管理师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13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省级安全和应急管理师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安全和应急管理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建设,实现全省培训教师的科学配置与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师资库的建设和教师队伍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师资库实行集中建库、动态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第四条 安全和应急管理省级培训教师主要从全省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级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中遴选。

  第五条 安全和应急管理省级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热爱安全和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刻苦钻研,积极实践。

  三、熟练掌握授课方向专业知识,并且有相关工作经验。

  四、能够运用现代化教学资源和教学手段,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

  五、掌握授课技巧,能够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

  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从事安全和应急管理教学经验。

  七、属政府部门人员的,应从事相关工作经历3年以上;属大专院校的,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属培训机构的,应当取得安全和应急管理教师证书;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中高级工程师职称;属安全和应急管理服务机构的,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

  八、其他特殊人才。

  九、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第六条 根据培训工作需求,省应急管理厅每年适时在省厅网站发布教师遴选信息。

  报名采取单位推荐与自荐两种形式。报名人员须填写《山西省安全和应急管理省级师资个人情况登记表》,与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专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电子版课件一并提交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填写《山西省安全和应急管理省级师资人选汇总表》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提交所在市应急管理局。自荐人员将以上材料直接交所在市应急管理局。

  第七条 教师资格确认及任用程序:

  一、市应急管理局对报名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确定初选人员后报省应急管理厅。

  二、省应急管理厅进行审核,适时组织现场试讲筛选。

  三、筛选确定的人员由省应急管理厅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纳入省级师资库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省级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安排各类培训班的授课,表现突出的优先被推荐到全国平台。

  二、主持和参与全省安全和应急管理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研究。

  三、培训教师所授的精品课程、编著的教材及教学科研成果优先在全省推广应用。

  四、按相关规定取得授课薪酬。因工作需要抽调省级师资库教师作为专家参与各级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薪酬按各级专家补助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级教师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

  二、普及安全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知识,传授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专业技术。

  三、不断创新培训内容、培训方法,提高教学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四、积极完成省应急管理厅安排的教学任务、研究课题。

  五、提交年度教学及培训分析总结报告。

  

  第四章 教师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根据委托,参与下列工作:

  一、参与全省安全和应急管理培训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参与安全培训专项执法检查、整改验收工作。

  三、参与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检查调研工作。

  四、参与培训大纲的制定和教材的研究与编写工作。

  五、参与考试题库的编写修订工作。

  六、参与省厅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省厅对师资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每年适时更新师资库。

  建立教师个人档案,包括教师信息情况表、教学记录、年度分析总结报告、考核结果、科研成果等。

  第十二条 省级教师年度授课不少于20学时,教师年度继续教育不少于24学时。有效期满前3个月,通过教师申请、接受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由省厅换发省级教师证书。

  第十三条 省厅通过会议、培训、研讨、教学交流等形式,做好省级师资队伍的能力素质提升工作。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省级师资库:

  一、违反职业道德,有损师德师风的。

  二、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无故不完成指派任务,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达不到授课课时或授课质量多次被评为“差”的。

  四、违反廉洁纪律规定的。

  五、不按时提交全年教学记录及年度分析总结报告的。

  六、不能胜任安全和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其他情形的。

  

   附表:1.省级师资库专业分类表附表1.docx

   2.省级师资库推荐人员登记表附表2.docx

   3.省级师资库人选汇总表附表3.docx

   4.省级教师教学登记表附表4.docx

   5.省级教师科研项目或成果申报表附表5.docx

  

  

  


原文链接:http://yjt.shanxi.gov.cn/web/gwgg/sajjgwgg/rspx/content/d3f9dea2-c112-4281-a192-3ab63835b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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