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局关于对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市应急局关于对第三季度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典型案件通报制度,让违法违规的企业无所遁形,现对第三季度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公开曝光。
1.2020 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滨海新区的壳牌(天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危险化学品试剂间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0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和平区的天津市化试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2020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东区的天津凤溪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20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西区的天津市毛织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天津市毛织厂未与承租单位天津市锦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2020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南开区的天津市凯泰机电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2020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河北区的天津市华东试剂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考核。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2020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红桥区的天津石油集团红桥石油有限公司红桥区芥园道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在安防网平台内上传值班表,平面图未上传监测平台。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2020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东丽区的天津市爱特莱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该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2020年8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西青区的奥瑞(天津)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不带自动除尘装置的砂轮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2020年8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津南区的天津日月漆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电工无防爆电气作业操作证,缺少叉车工安全生产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020年9月,执法人员对座落于北辰区的天津创铭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提出防范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2020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宝坻区的天津君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能提供危化库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近一年的检测报告,上次检测时间为2018年1月18日,且无可燃气体报警器检测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2020年9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武清区的天津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2020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静海区的天津市赛维力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2020年7月,执法人员对坐落于宁河区的品尚(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乙炔气瓶存放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6.2020年9月,执法人员在对坐落于蓟州区的天津市蓟州区蓟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查处的安全生产典型案件,反映了个别企业在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上不到位,对企业自身违法行为没有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严查严管,没有做到对事故隐患“零”容忍,极易使存在的隐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法定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对造成隐患的责任者和不按规定检查隐患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让尸位素餐的责任人员难安其位。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下狠手、出重拳,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迁就,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和失信惩戒,以最严厉的手段打击违法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真正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2020年11月4日
(联系人:张树军;联系电话:28051612)
原文链接:http://yjgl.tj.gov.cn/ZWGK6939/xzzf/XZZF1140/202011/t20201104_4037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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