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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国家监管局华北监管局 作者:佚名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8年12月29日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下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原文链接:http://hbj.nea.gov.cn/adminContent/initViewContent.do?pk=000000006696c0e3016831674a1c02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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