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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9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在2019年发布的第一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基础上,依据我省2020年拟开发利用超标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动态更新《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将依据监管工作情况实行动态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移出《名录》。

  

  附件:福建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ywxx/wrfz/202012/t20201202_54706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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