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取消食盐市场本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2024-12-2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作者:佚名
2019年6月12日,自治区工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内工信盐管字〔2019〕294号),规定自治区相关部门每年统一开展食盐市场联合执法检查行动。2019年12月3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内政发〔2019〕16号)要求,食盐市场监管13项行政处罚、1项行政监督检查执法重心下移盟市,各盟市有关部门据此进行了认领并开展相关工作。因食盐市场监管执法重心已下移盟市,为提高行政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自治区工信厅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公安厅意见后,提请废止《关于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内工信盐管字〔2019〕294号),并取消食盐市场按年度开展的自治区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行动,改由盟市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废止公告已于2024年12月12日在自治区工信厅网站公示。
原文链接:http://gxt.nmg.gov.cn/gxdt_new/zzq/202412/t20241219_2640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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